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报废设备的鉴定
第一条 仪器设备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严重影响使用又不能维修改造的;
第二条 因各种事故造成的损坏或自然损坏,不能修复使用的;
第三条 设备损坏,虽能维修,但无维修价值的;
第四条 设备陈旧,性能明显落后,不能使用的;
第五条 超过使用年限,自然损耗,造成性能降低或主要零部件损坏,已无维修价值的。
第二章 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第六条 由使用部门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领取“报废设备申请表”,详细准确填写,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实验中心审核;
第七条 由学院组织技术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填写鉴定意见,上报校长批准。
第八条 对一般仪器设备报废量大、总值超过 5 万元,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一经校长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核减设备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及撤卡工作,并消减固定资产总值;
第十条 凡经批准报废淘汰的设备,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理,并进行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