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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资产管理处    2025/9/30 15:46: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仪器设备及其它设施设备单价在8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图书等)同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名下的所有固定资产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其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评估、核查盘点与处置、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学校对所有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总负责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资产管理,负责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合理配置、清查评估、统计核资等工作;

(三)按程序、权限主持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项目的论证、采购、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的审批及处置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对实施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管。

(七)指导相关院(部)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工作,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对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提出绩效考核建议。

第七条  固定资产采购完成系统录入及建档后发放至采购申请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相关资产的日常保养、安全、维护、使用记录等工作。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资产处全面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房产的归口管理;后勤处全面负责生活设施设备、土地、道路的归口管理;图书馆全面负责图书的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所管类目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建立所管类目固定资产明细账,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账工作;

(三)办理所管类目固定资产的购置、签订合同、转让、拆除、改造、报废等工作;

(四)检查所管类目固定资产状况,及时向学校报告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对所管目类固定资产进行账、物的核对工作,做好增减登记和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第八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是学校固定资产三级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三级管理单位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对所投入的固定资产负责日常保管和维护,按规定使用并做好使用情况登记,对过期和已损坏等无法使用的资产提出报废报损等处置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保证账、卡、物相符,认真做好各种统计报表工作,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各单位要为资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经资产处签字备案后方可调离。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计价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大类:

(一)房屋地上地下构筑物及设施,土地及动植物;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施设备;

(三)建筑机电设备设施;

(四)学校各类电子电器设备;

(五)文体设备;

(六)图书和档案;

(七)服务设施设备及工具;

(八)教学及办公场所、宿舍等配备的家具;

(九)办公设施设备等。

(十)信息化系统、软件、平台等无形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办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及其他附加费等在同一张发票中的汇总计价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计价入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产品同期市场价格估价验收入账;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成本价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使用年限久远且无发票凭证的固定资产按折旧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学校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的价值有误的。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领导或会议审批同意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做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新增及验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新增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造、受赠引起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改造等必须按规定权限的程序论证、立项、招投标(或寻、比价),按流程审批后签订合同方能执行。资产处严格按规定程序负责组织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制办审核。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完成后,必须严格履行验收:

(一)基建工程必须有验收报告及竣工报告,详细说明工程造价和使用要求等,后勤处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二)仪器设备购置完成后,购置单位(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和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如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和交付使用手续,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供货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三)自制仪器设备必须通过鉴定、验收后才能记入固定资产账。验收后将用于建造该设备的各项开支汇总,作为自制设备价格入账;

(四)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购置、自制仪器设备或工程建设中重大经济损失,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调拨、维修、保养、出库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暴、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化。对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对房屋及构筑物应定期修膳,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对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操作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派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购置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基建工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机制,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领导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校办产业和经营性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用协议,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资产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许可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行为,由资产处、后勤处等部门上报学校,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报资产处;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变更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修改使用人信息,经资产处审核确认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固定资产管理档案:

(一)资产处负责联合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部门建立固定资产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计财处负责设置、登记固定资产价值总账和分类账;

(三)资产处负责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和分户明细账;

(四)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或相关法定系统分摊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按各类固定资产原值扣除残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由资产处汇总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签,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3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需学校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资产处组织进行处置。

(四)根据学校相关会议批准的、需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计财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冲减、调整固定资产账、卡;

(五)处置学校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出售出让变卖学校固定资产由资产处、后勤处负责组织招标处置,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统一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学校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学校校办企业投资或对外投资的,应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非自然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进行赔偿,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应院发〔2020〕66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