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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处    2024/9/24 10:04:21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统一负责领导,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定期进行使用效益的综合评价、监督,实现科学化管理。学校要加强制度、政策上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学院要加强具体管理。

第三条 学校教学和科研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各学院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配备合理的教师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是:

1.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学校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克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内容主要为:

1.工作任务的紧迫性、必要性,有足够的工作量和较高的利用率;

2.各类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教师、研究人员、操作、维护保养、管理人员等)的配备;

3.安装设备的用房及环境和各项辅助、后勤实施条件;

4.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的可靠来源和落实情况;

5.“专管共用”、“协作共用”或“联网使用”的实施方案;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前,应向市场和用户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力争使购入的仪器设备达到技术先进、稳定、耐用,避免买质次价高的产品。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申请单位详细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请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分管院长签字,使用科研经费的还需经科研处处长签字后,送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各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其中必须有校外专家)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参与,并会同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论证、评议。

第八条 学校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各实验室要切实做好使用登记,每学期末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告使用、管理的情况。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九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任务要求的技术指标,使之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贯彻对引进仪器设备的消化、改造、创新的方针。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退赔工作是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对验收、安装、调试、退赔等工作规定如下:

1.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教授、工程(实验)技术人员等有关专家和设备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学院领导、实验室主任、组成验收小组,明确验收、调试任务。

2.仪器设备到货前,验收小组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 技术资料,进行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准备好试验题目、检测仪器、试样、场地、环境及水、电、气、地线、专用工具等。

3.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应当及时开箱,依据合 同规定和装箱单进行清点检验,并观察外表有无锈蚀、受潮、霉变等。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时应当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考核仪器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4.验收结束后,要详细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并附检验原始记录和图表。凡数量和质量有问题的,应在退赔期内,办理补充、退换、索赔等事宜。若是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三分之二的时间内,由采购中心向商检部门申请出证,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定室存放、定人操作和维护。使用单位要制定管理、使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人员的水平及素质决定了仪器设备的使用 水平和效益,因此不同档次的仪器设备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要事先进行技术培训与考核,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名单,须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可行性论证、购置、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修保养、调动借用、事故处理,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存入学校档案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使用运行、维护修理日志及其它记录制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要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定期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设备,确因技术改造、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等需要的,应事先按照各级管理部门的权限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技术改造成果鉴定。否则,按损坏论处。

第十五条 要充分重视和落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各学院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有关人员的维修和保养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与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损坏时,应立即停用,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保护好现场,从速报告学院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查清原因,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要设置专项运行费,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有偿占用,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确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维修、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 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收回残值纳入学校教学设备费。报废工作按学校报损、报废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已办理校内报废手续,等待主管部门审批而未销帐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不列入评估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