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管理,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现有资产在教学中的作用,结合我校教学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保管、管用结合”的原则,我校实行主管校长领导下的校、院两级管理,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归口管理教学仪器设备工作的职能部门。各使用单位应自觉按各自的权限、职责对单位所属的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负责,管好用好现有仪器设备,使其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 各教学院部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量的大小,选派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业务能力的教师担任所属单位的专职实验管理员,实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及账务处理工作,为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管理员不得频繁变更。仪器设备所有进出账务均需由管理员凭工作签章办理。未经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使用、移动财产,管理员发生变更时,必须严格履行仪器设备交接手续。各教学院实验中心要安排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本部门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加强对管理员的培养,支持其工作,帮助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校师生应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学的方针,提倡研制和改进教学仪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对参与研制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计价
第五条 范围
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1.单价在800元及以上的所有仪器设备;
2.单价虽不满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低值耐用仪器设备;
3.凡自制、组装、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符合上述标准的,均按固定资产入账;
4.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
第六条 计价
1.新购入和调入的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
2.自制按实际开支的经费计,经审计核定后入账;
3.无价调拨或赠送的仪器设备,能查明原值的按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参照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4.成套仪器设备因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而增值时,按实际经费增升原仪器设备的价值。设备的零件若被拆除或损毁就应减少相应原值;
5.调出、报废仪器设备,均按原价注销;
6.因维修而更换的零部件应作维修记录,不增升仪器设备价值。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计划编制。计划编制要以专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任务为依据,考虑现有设备及学校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认真编制。如属金额较大的专项投入项目,需附项目论证报告及考察报告。编制计划必须综合配套,避免重复购置。自制的仪器设备,申报时必须附有设计总图、技术设计可行性论证书(包括经费预算,与同类设备外购或委托加工的技术经济比较等)。
第八条 计划审批。教学职能部门教学设备经费计划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并根据各教学院部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从学校层面通盘考虑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分管校长,由分管校长提交校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批执行。
第九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由资产处安排采购,仪器设备所属部门做好积极配合工作。采购过程中要做到廉洁高效、集体决策。
第十条 使用科研费及其它专款购置设备时,专款需先转入学校设备费账户。对已列入采购计划有某些特殊要求的,或需要通过特殊渠道联系的,可事先与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联系,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采购程序。
1.凡需经招标采购的教学设备按以下程序进行采购:①使用部门提供经学校审批的经费计划和设备的具体技术指标和要求。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上述资料编制招标文件。③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发布招标公告、确定参加投标单位、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起草采购合同书。④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签定采购合同书。
2.零星设备的采购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到货后,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组织人员共同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性能(主要技术指标)、附件、随机资料(装箱单、合格证、质保书、说明书等),并作好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发现不合格产品,一星期内交订货部门处理,并协助办理退货及索赔手续。随机资料,按学院档案管理条例归口管理。自制的仪器设备,试制结束并运行半年后,由自制单位和教务处共同组织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固定资产入账。
第十三条 保修期内,使用单位不得拆修。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分经费来源,产权均归学校所有,均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办理账务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账务登记程序。使用单位负责实践教学的主任负责账务登记工作,账务登记程序为:持采购合同书、发票、验收报告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账务登记手续并领取印有统一设备编号的设备标签贴。
第十六条 财务处理。供货单位报账时,必须持采购合同书、验收报告、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处长签章的发票,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的管理员,应按期将印有统一设备编号标志的标签贴到相应的设备上,以便管理。
第十八条 教学设备账务管理。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采购、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账目、设备编号、建卡、发放设备标签贴、组织全校设备年度对账;负责教学设备审定、教学设备采购、负责教学部门的教学设备管理、督促各教学院(部)教学设备管理;各教学院(部)是本部门教学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备经费计划编报、参与教学设备采购、建立各实验(训)室账册并督促各实验(训)室管理员的设备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对账制度。为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物相符,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与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每年对账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设备编号。设备编号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国家及省具体规定统一编制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仪器设备借用和调拨
第二十一条 校外借用。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设备借出校外,特殊情况必须外借的需履行借用手续,价值五千元以下的设备外借需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同意,价值五千元以上的设备外借需经分管校长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
第二十二条 校内借用。为促进教学设备共享,校内各教学院部之间及教学院部内部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允许协作共用,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效益,以提高利用率。借用时,由双方协商并及时办理借用手续。借出和归还时,双方应当面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校内各教学院部和学校实验中心之间设备的借用,需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并及时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运出校门时,必须凭使用部门出具的证明,保卫部门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条 对闲置的仪器设备应积极联系调剂,使用单位应及时将闲置的仪器设备造册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便统一办理调剂手续,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对利用率低和使用不合理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与有关单位协商进行调拨。凡未通过转账而私自调拨的,一律无效。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常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修和保养制度,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好使用记录,大型设备建立设备档案。负责技术、安全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其基本操作技能,熟悉其特点和维护保养知识,能排除一般故障。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完好程度与责任人考核挂钩。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严禁随意拆改,如因设备性能下降、结构落后、电器老化等原因确需拆改时,应事先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拆改结束后,要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及时调整账、卡。
第二十七条 安全保卫。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配合保卫处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 建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赔偿制度,是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财产安全和完整的必要手段。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的教育,及时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凡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属责任事故,均应赔偿。丢失及严重损坏赔偿金额=设备原价值x(1-N%),N为设备已使用年数;轻度损坏赔偿金额=1.5 倍维修费。事故一旦发生,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立即报告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分析工作,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处理。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与检修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校正,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三十一条 学校提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自己动手维修。学校内部不能维修的,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转外维修,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报废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报废处理:
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
2.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无法弥补,不能正常使用,无法修复;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
4.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同类仪器设备的价格;
5.虽可使用,但因教学、生产需要,须永久拆散改作它用而变更原用途的设备;
6.因技术进步或内容更新,无使用价值或国家规定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 报废程序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报废(报损)申请表,经所在教学院部组织技术人员论证,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最终做出报废结论-并签署确应报废(报损)的鉴定意见后,按报废(报损)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报废(报损)审批权限价值在5万元以下,经校长批准;单价在5万元以上,经董事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报废(报损)处理
凡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凭报废表及时将报废(报损)仪器设备送交废品仓库,注销账物。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挪用零部件。如有特殊需要(如作教具等),应事先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批准,填写报废(报损)物资去向表后,留本单位使用,视作低值耐用品单独建账。报废物件处理,采用招标定价方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监察部门共同参与。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更不得中途截留回收款。
第十章 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高校档案工作规范》要求,管理员应认真做好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设备档案。
第三十七条 教学科研一般性的技术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安装说明、各种技术图表、装箱单、保修单等主要技术数据。由各使用单位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在完成验收工作之后,除上述技术档案之外,还应将订货合同及外运通知单、论证报告、上级领导批件、出厂检验证、商检凭证、索赔文件、公函、验收记录、安装操作规程等原始文件和文字记载,以及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使用记录、维护、保养、检修、故障排除记录等)送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如与学校相应规定有抵触时,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