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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和物资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资产管理处    2024/9/24 9:57:49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和物资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责任事故界定

第一条 因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及原材料的浪费。

第二条 学生不听从教师指导而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及原材料的浪费。

第三条 指导教师指导错误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和原材料的浪费。

第四条 按要求应有的防盗设施而没有安装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领借用的工具,器材没有妥善保管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其它一切责任事故。

第二章 赔偿金额

第八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和物资的损坏和损失、丢失应按仪器设备和物资使用的年限,损坏的程度,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大小,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相关教学院确定赔偿金额。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和材料的损失,原则上赔偿仪器设备材料原值或修复费用的100%。

第十条 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者支付。

第三章 仪器设备和物资损坏、丢失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一旦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火灾、人身伤亡等事故,首先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于发生事故的当天写出书面报告(大型以上事故应立即口头报告),报告中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造成的初步损失,事故的责任者。事故所在室、院领导签字后报告资产与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由资产与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并做出技术鉴定,写出事故处理决定或事故处理意见报告。

第十三条 经济赔偿费要按原计划使用,不得留用或挪用;经济赔偿费应一次性交到财务处,如无力一次性赔偿的,应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相关单位领导、事故责任者共同研究确定分期赔偿计划。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一切材料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相关单位负责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