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低值耐用品的范围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价值(200―800 元)不够固定资产标准或虽然不足 200 元但批量大耐用期一年以上,不易损坏的各种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低值机电产品、工具、量具、教学模型等。
第二章 低值耐用品的计划与审批
第二条 各实验室根据教学大纲需要于年初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低值耐用品购置计划,申报购置计划时必须认真填写统一制定的《低值耐用品购置计划表》,实验室主任报学校实验中心审批。
第三章 低值耐用品的购置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的购置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一购置,会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并办理手续。
第四条 各实验室如遇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某些特定物品,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批解决。
第四章 低值耐用品的领用及管理
第五条 所有低值耐用品的采购、验收、进帐、储备、领用及帐务处理等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应严格执行湖南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经常进行帐、物、卡的核对检查,并将核对检查结果上报。
第七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在用物品借用登记簿,严格履行借用登记和归还验收手续。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的损坏或丢失、报废,实验室主任应负责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并按照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和《实验室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办法》处理。